东北大学石家庄创新研究院关于申报2026年度“石家庄市·东北大学科技合作专项”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校地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共建研究院协议》《东北大学石家庄创新研究院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石财教〔2025〕72号)和《东北大学石家庄创新研究院“石家庄市·东北大学科技合作专项”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26年度“石家庄市·东北大学科技合作专项”科技研发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项目应由东北大学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东北大学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员,合作单位应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2.研究院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本次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合作单位已参与2个及以上研究院在研项目的,本次不得参与申报。3.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万至50万元,创新性突出、前瞻性显著、成果转化前景好的项目可适当上调支持额度。合作单位须承诺按照不低于专项资金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资金。1.针对研究院提供的企业技术需求(见附件1),项目负责人与相应企业协商确定的研发项目。研究院协助项目负责人与相应企业进行对接。2.项目负责人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合作单位协商确定的研发项目。1.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以及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书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凡出现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冒用他人或其他单位科研成果、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申报时需提供项目查新报告,同一合作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雷同的项目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石家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2.项目周期一般为1年,研究难度较大、预期成果创新性较为突出的,可适当延长项目周期,至多不超过2年。3.项目由研究院会同石家庄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研究院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和专项资金监管。4.经评审予以立项的项目,获批专项资金额度低于申请额度时,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得降低项目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合作单位提供。5.合作单位应于项目批准后的3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6个月内足额提供项目配套资金。逾期未完成的,无条件接受研究院对项目作撤项处理。6.因不可抗力导致专项资金无法拨付,项目自然撤销。7.项目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研究院、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1.请申报项目的负责人于2026年7月15日前将个人简介以及合作单位名称报研究院。2.项目申请书(附件2)Word电子版以及盖章版PDF扫描件于2026年7月30日15:00前报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位利茂,电话:0311-88080063 15373119868。东北大学石家庄创新研究院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