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全区各用人单位、广大学生及家长朋友们:
暑期来临,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防范违法用工风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务工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合规用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守底线,严禁违法使用童工
各用人单位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童工),不得以暑假工、学徒、实习、勤工俭学等任何名义变相招用童工,不得委托、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招录童工就业。
用人单位招录务工人员时,必须严格核验务工人员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落实“人证一致”核查要求,从源头杜绝童工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可依法招录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确需招录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须经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并严格保障其义务教育权利,一般用人单位无上述招录权限。
根据相关法规,违规使用童工的,将按每人每月5000元标准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将加倍处罚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管理,严控未成年工用工范围
酒吧、网吧、台球厅、KTV等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一律不得招录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重体力劳动等高风险、高强度作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超时加班。
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落实入职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等三次专项健康体检,切实保障未成年工身体健康。
三、落实保障,依法足额兑现薪酬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薪资标准、工作时长、薪酬结算方式、发放周期等核心内容,严禁仅做口头约定、无协议用工。严禁通过劳务派遣、中介机构批量招录未成年工,不得扣押务工人员身份证件,不得收取押金、培训费、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用工协议中约定的“试用期无薪”“未满工期不发薪”“自行离职无薪”等条款均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4元),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克扣。
高温作业期间,符合条件的用工岗位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禁以防暑物资抵扣高温津贴。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为未成年工、暑期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防范用工安全风险。
四、明晰权责,准确界定用工法律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无论是否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假期业余时间参与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的,均不属于法定就业范畴,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学生务工行为,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护。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劳务报酬标准、发放时间、权责划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后续纠纷处置、合法维权提供有效依据。若双方发生劳务争议,优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化解;协商无果的,务工学生可携带用工记录、薪酬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提示
鹿泉区使用童工、拖欠(克扣)工资和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
电话:82013456;
地址:鹿泉区龙泉东路30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0日
往期回顾
注:
“鹿泉发布”是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宣传部唯一官方微信号,凡本微信号原创作品,欢迎转发,其他微信平台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在与本微信号联系取得授权后,所有媒介转载均需注明来自微信公众号“鹿泉发布”。
微信:luquan-fabu
扫描二维码 关注鹿泉发布

投稿邮箱
jingcailuquan@126.com
联系电话
0311—82108281

来源:鹿泉就业
编辑制作:张爱玲 刁志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