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伙伴们注意
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规范城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公布了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通行规定
以及鸣笛相关规定
一起来了解一下


截图源:邯郸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s://www.hd.gov.cn/hdzfxxgk/gszbm/auto23692/202512/t20251230_2180554.html
为加强城区道路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邯郸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含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限制通行以下区域、路段:
1.东环路(含本路,以下简称含)— 邯大公路(含)— 南环路(含)— 西环路(含)— 北环路(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2.东环路(含)— 齐邯线(原邯临公路,不含本路,以下简称不含)— 荀子大街(不含)— 邯馆公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3.人民路(含广府旅游路至西环路段);
4.邯武快速路(含西环路至武安界段);
5.中华大街(含成峰公路至南环路段、北环路至黄粱梦高速收费站段)。
(二)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含中型厢式货车),部分时段限制通行以下区域、路段:
1.荀子大街(含)— 齐邯线(不含)— 东二环路(不含)— 邯馆公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7时至21时限行;
2.大型新能源货车(不含中型厢式货车)在南环路(含邯磁公路至西环路段)、北环路(含浴新大街至西环路段)、西环路,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限行;
3.大型新能源货车(不含中型厢式货车)在荀子大街(含)— 齐邯线(不含)— 东二环路(不含)— 邯馆公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限行。
(三)危险品运输车全天限制通行以下区域、路段:
1.东环路(含)— 邯大公路(含)— 南环路(含)— 西环路(含)— 北环路(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2.东环路(含)— 齐邯线(不含)— 东二环路(不含)— 邯馆公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四)高速公路绕行路线可选择邯郸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国省干道绕行路线可选择G107国道、G309国道、永峰公路、成峰公路、定魏公路、齐邯线、邯大公路等。
(五)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应急抢险、民生需求、物流配送等保障城市运行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实行通行证(通行码)管理。通行证(通行码)可在“邯郸交巡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交管12123”APP申请。

(一)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全天禁止通行以下区域、路段:
1.东环路(含)— 邯大公路(含)— 南环路(含)— 西环路(含)— 北环路(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2.东环路(含)— 齐邯线(不含)— 东二环路(不含)— 邯馆公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二)其他货车城区通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制定并发布。

(一)摩托车(不含电动三轮摩托车)全天限制通行以下区域、路段:
1.东环路(含)— 南环路(不含)— 西环路(不含)— 北环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2.东环路(含)— 人民路(含)— 秦皇大街(含)— 齐邯线(不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确需通行的摩托车(不含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段、区域、路段通行。
(二)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内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邮政、快递、送水、送气等民生保障车辆除外)执行存量消减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后登记上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在摩托车限行区域、路段内行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登记上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在人民路(东环路至西环路段)、滏东大街(南环路至北环路段)、中华大街(南环路至北环路段)、光明大街(学府路至联纺路段)行驶。
(三)军用、警用、消防摩托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一)7时至22时,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除紧急避险情况外,机动车禁止鸣笛。
(二)22时至次日7时,居民区周边道路除紧急避险情况外,机动车禁止鸣笛。

(一)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明确的重型、中型货车和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二)危险品运输车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中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
(三)中型厢式货车是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厢式货车。

(一)本通告中机动车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分类。
(二)本通告涉及的道路名称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道路。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2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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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邯郸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现有道路条件难以完全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城区面临较大交通压力。目前,我市货车保有量约27.24万辆,其中大型货车约9.08万辆,轻型、微型及低速货车约18.16万辆,且城区道路路网密度对标国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大、中城市路网密度推荐值处于较低水平。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采取更加精准的限行措施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一)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规定。明确了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大型新能源货车、危险品运输车限制通行区域、路段、时段。有关车辆可选择邯郸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等高速公路或G107国道、G309国道、永峰公路等国省干道绕行。对于确需进入限行路段的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货车,则实行通行证(通行码)管理,相关人员可通过“邯郸交巡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或“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电子通行证(通行码)。
(二)其他货车通行规定。明确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禁止通行范围,其他货车通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交通情况依法依规制定。
(三)摩托车通行规定。一是明确了摩托车(不含电动三轮摩托车)限制通行范围。二是对电动三轮摩托车(邮政、快递、送水、送气等民生保障车辆除外)管理执行存量消减政策,《通告》发布前登记上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在人民路、滏东大街、中华大街、光明大街行驶,禁止新上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四)鸣笛相关规定。为保障学校、幼儿园、居民区周边的环境秩序,设置了除紧急避险情况外禁止鸣笛的规定。
(五)相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了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中型厢式货车的定义。
(六)其他规定。对机动车类型、道路名称和《通告》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三、出台意义
(一)缓解交通压力,改善出行环境。当前邯郸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货车数量庞大,且城区路网密度处于国家推荐值较低水平,交通供需矛盾突出。《通告》通过明确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等各类车辆的限行区域、路段及时段,引导车辆绕行高速或国省干道,能有效减少城区道路通行压力,提升道路通行效率,改善群众出行体验。
(二)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通告》针对不同车辆实施差异化管理,如对电动三轮摩托车执行存量消减政策,禁止部分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核心道路及限行区域行驶。同时设置学校、幼儿园、居民区周边禁止鸣笛规定,既能降低车辆违规通行带来的安全隐患,又能维护重点区域环境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与日常生活安宁。
(三)提升管理精准度,实现科学治堵。《通告》并非“一刀切”限行,而是对确需进入限行路段的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类货车,实行电子通行证线上申办管理,在管控交通的同时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此外,明确相关车辆定义、机动车类型及《通告》有效期,使城市交通管理有章可循,提升了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精准性与科学性,推动城市交通治理体系完善。
还有还有
邯郸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起来了解一下
↓↓↓

截图源:邯郸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s://www.hd.gov.cn/hdzfxxgk/gszbm/auto23692/202512/t20251229_2180404.html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邯郸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一)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全市范围。
(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
1.市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合围区域以内(含环路),市区东环路—邯临公路—东二环路(G107国道)—人民路合围区域以内(含以上道路涉及路段)。
2.全市企业厂区、矿山、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区)参照本通告执行。2023年1月发布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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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邯郸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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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黄祖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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