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季:帮遭校园霸凌致轻伤13岁孩子维权遭刑拘,曲周县公、检、法“认定有罪”,法院、检察院均指定管辖后,邱县检察院经退侦补查、自侦调查认定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2013年5月19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宿舍内,初一年级的13岁学生王岩龙,遭到同年级同学伙同高三年级学生十来人采用凌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校园霸凌(后被迫辍学),被寻衅滋事达到【轻伤程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不受案和数年未结案。
2013年4月底5月初从海口回曲周(海口-郑州航班),5月19日当天,我回曲周老家给逝世一周年的父亲立碑(父亲2012年5月19日交通事故去世),立完碑准备回去时,乡邻王青志找到我说孩子王岩龙(13岁)在学校被十几人打伤(案发当天王岩龙报案笔录),公安机关不立案,在医院还被威胁恐吓,村里上过大学,希望我留下来帮其处理王岩龙被打一事。青志对家有恩,就留下帮其处理孩子被打一事。
因曲周县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拖延立案,贻误最佳破案时机,致使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接受处罚。为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尽快将遗漏、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我和高保群根据王岩龙及其法定监护人王青志的授权委托,就办案单位的不作为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投诉与举报。 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对公安机关挪用办案经费建公安局办公楼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材料都是委托律师写的。
通过信访、网络发声推动案件立案,曲周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0日决定立案,6月29日曲周县公安局对涉嫌实施校园霸凌的张某晓、赵某、贾某峰三人上网追逃,后张某晓、赵某陆续到案,并如实交代了李某刚、路某杰、花某薇等人参与殴打王岩龙的事实,因曲周县公安局未及时对李某刚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再次网上发帖举报,在持续举报下,截至2014年9月,曲周县公安局锁定了张某晓、赵某、贾某峰、李某刚、花某薇、路某杰、黄某源等7名涉案人员。
然而,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却因此摊上了官司。也正是因为我的助人维权的申诉、控告活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王曙光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见曲周检察院起诉书)。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有严格的办案程序,不是老百姓说谁就是谁。
曲周县公安局对涉嫌实施校园霸凌黄某源处理过程:“2014年10月20日黄某源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曲周县公安局认定,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黄某源没有参与殴打王岩龙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2015年11月12日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殴打王岩龙的从犯张某晓,曲周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6个月,将我刑拘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与王岩龙代理律师确认),其他取保。
我跟黄某源唯一一次接触,民警全程都在场。2013年6月我去城关派出所问案件进展情况,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卜某坤说让办案人员抓紧查,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刘某岭说办案单位没有车,说用我的车,后带领王曙光到黄某信经营的门市部,找黄某源调查询问王岩龙被寻衅滋事案的情况。刘某岭亮明公安身份后,黄某源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同伙共计十几人参与殴打王岩龙的事实。当办案民警刘某岭要求黄某源签《笔录》时,遭到黄某明的阻挠、拒绝,我当时在外面抽烟,为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我打开手机进行了录音(已随刑事申诉书、证据材料提交),这份笔录跑哪去了?我被羁押期间多次要求司法机关调取这份《询问/讯问笔录》,未果。说我威胁恐吓黄某源,简直是一派胡言胡说八道,当时在场的有公安民警、黄某源及其他的叔叔、爸爸、爷爷等七八位亲人。见《刑事申诉状》第9页及录音,第20页刘某岭系王岩龙案办案民警。
2014年10月25日,曲周县公安局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对我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我批准逮捕。为达对我治罪的目的,司法机关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补充侦查手段、公检法联合提审调查手段(联合提审调查是对罪犯的复查,我当时只是一名嫌疑人,公、检、法应该互相监督独立办案)。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未成年孩子被害人王岩龙、王青志父子采用教唆、引诱、威胁、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其父子二人诬陷我。讯问过程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件时,王岩龙、王青志父子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证:对王青志用手拷吊在上下铺床上…戴上背拷…加砖让跪着,用脚踹倒…掉了两个门牙,不签字不行,打耳光…右上臂打成骨折…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见《刑事申诉状》第26-27、30-33页。


▲曲周县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曲周县公、检、法“认定有罪”,将我诉至曲周法院。律师介入后,因本案不宜在曲周县法院审判,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曲周法院刑庭袁章印副庭长认为律师提出的改变管辖申请具有正当事由,改变管辖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故采纳律师改变管辖的意见,就律师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依法报请邯郸中院作出改变管辖决定。

邯郸市中级法院于 2015年6月29日依法作出指定邱县法院管辖的决定;邯郸市检察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作出指定邱县检察院管辖的决定。本案经过侦查、补查和“公、检、法联合调查”等全部刑事诉讼程序后,邱县检察院公诉科睢(隋)景全科长,与我进行多次谈话,邱县检察院经退侦补查、自侦调查,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2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我无罪释放。
【向赔偿义务机关曲周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遇障碍】
▲河北省检察院、省涉法涉诉中心督办截图
2016年4月1日,我与郑吉文律师向赔偿义务机关曲周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面向曲周县检察院正式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律师手续、证据材料后,当时的经办人赵某平经请示检察长,赵某平告之不能出据手续,迟迟不受理。因曲周县检察院收到我及律师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后,迟迟不予出具材料回执和受理通知,致使我再次走上信访和申诉之路。
2016年4月27日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涉法涉诉服务中心(J200244)反映曲周县检察院的违法,省检察院领导付振霞要求邯郸市检察院王瑞敏处长督促曲周县检察院立即受理,曲周县检察院仍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任意枉为:2016 年6月2日凌晨,办案机关联合出动十多台车辆、二十多名干警,对13岁的孩子被校园霸凌受害人王岩龙所在村庄家进行围捕,像抓犯罪嫌疑人一样将其带到了不知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后来大约夜里十二点送到了公安局,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不让上厕所,从深夜十二点一直到第二天下午,并连续询问长达 12 小时之久,特别强调的是司法干警不允许王岩龙的法定监护人到场。对未成年孩子被害人王岩龙采用教唆、引诱、威胁、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方法,逼迫其诬陷我。抓捕讯问过程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件时,王岩龙、王青志父子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证。这些事实,有审判笔录(录像)内容为证。见《刑事申诉状》第30-33页。
试问,一名未满 14 周岁的孩子,遭遇校园霸凌致轻伤后,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调查”,初中未毕业便被迫“辍学”,全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就连帮助未成年人维权的我被认定犯罪,这难道就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意吗?绝对不是。
【省检、省涉法涉诉中心督办后曲周县检察院受理,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7日决定受理我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同年8月6日以“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邯郸市检察院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作出支持赔偿决定】
我不服曲周县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2016年8月16日,我委托代理律师郑吉文律师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2016年10月11日,邯郸市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曙光经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邱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被羁押时间为424天。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对赔偿请求人王曙光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邯郸市检察院作出邯市检赔复决[2016]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依法支持王曙光的刑事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1700元,并为王曙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邯郸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2016年10月11日邯郸市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