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业主频繁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水、电、气、暖等实施捆绑收费行为;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上调物业费、施划机动车停车位收取租金,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当,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