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保安,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31962080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王秀丽,女,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1304021989012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河北奥玻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常张策村南(茶常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王银超: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案号:(2023)冀0403执1852号。
生效法律文书:(2023)冀04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标的:56988970.14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自2026年2月2日至2027年2月1日止。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有效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聂法官 举报电话:0310-3175005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