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应主动出击:石家庄新奥燃气强迫用户自费购买电池,是否属于利用垄断地位“变相涨价”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燃气作为不可或缺的能源,其供应服务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温暖与便利。然而,近年来围绕智能燃气表电池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许多用户发现,当燃气表电池耗尽导致停气时,新奥燃气等公司竟强迫用户自费购买电池,否则不予恢复供气。这一看似“小额”的收费项目,实则触及了公用事业领域的核心痛点——是否涉嫌利用市场垄断支配地位,不合理地转嫁企业运营成本。结合最新发布的《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一行为的违法本质愈发清晰。
一、权责倒置:将运营成本转嫁给用户的“小算盘”
要厘清电池费用的归属,首先必须明确燃气表的产权归属与责任边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燃气计量表属于“城镇燃气公用设施”,其产权依法归燃气公司所有。这意味着,燃气公司不仅是设备的提供者,更是其维护、更新和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
智能燃气表的普及,初衷是为了方便燃气公司实现远程抄表、在线充值和高效管理,从而大幅节省了传统人工抄表的巨大人力成本。可以说,燃气公司是智能燃气表的主要受益者。然而,将设备运行所必需的电池这一“耗材”费用转嫁给用户,无异于让电影院的观众为放映机的电费买单,这显然是一种权责严重失衡的“甩锅”行为。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应计入自身运营成本的费用,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强制分摊给百万级的用户。单看每次更换电池的费用或许仅有十几元,但当这个“小钱”乘以庞大的用户规模时,就变成了一笔巨额的、不合理的额外利润。这正是利用垄断支配地位“薅羊毛”的精准体现。
二、新规利剑:《反垄断指南》剑指不合理转嫁行为
长期以来,燃气公司要求用户自费购买电池的做法,往往依据的是某些地方性法规中“用户应提供表计电源”的模糊条款。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特别是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的《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一“模糊地带”正在被清晰界定。
《指南》明确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等为由,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电池这一正常运营耗材的购买责任强加给用户,正是典型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更为关键的是,《指南》在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的“不公平高价”时,明确考虑“经营者将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纳入定价,变相提高价格”的因素。新奥燃气等公司通过强制用户自费购买电池,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维护成本变相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积少成多”的成本转嫁,完全符合《指南》中所规制的“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特征。这不仅是商业道德的失范,更是对反垄断法规的公然挑战。
三、垄断之嫌:利用优势地位“变相涨价”
燃气行业具有天然的网络性和地域性特征,用户在特定区域内通常只能选择一家燃气公司供气,这种依赖性使得燃气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利用这种地位,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运营成本(如电池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没有正当理由的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燃气公司以“不买电池就不供气”相要挟,迫使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电池或支付额外费用,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维权之路:从“糊涂账”到“明白权”
面对不合理收费,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觉醒并采取行动。这些“为千家万户维权”的诉讼,虽然标的额仅有几十元,却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它不仅挑战了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更推动了社会对公用事业责任边界的重新审视。
对于广大用户而言,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合法维权:
依据新规:明确告知燃气公司,其强制用户自费更换电池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最新发布的《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属于变相转嫁成本、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保留证据:保留好沟通记录、电池购买凭证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结语
4节电池虽小,却关乎公用事业领域的公平与正义。新奥燃气等公司强制用户自费购买电池的行为,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是利用垄断地位侵蚀消费者权益的典型缩影。随着《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为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们期待,燃气公司能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将服务做到用户心坎里。毕竟,真正的便民利民,就藏在“不让用户为几块钱的电池发愁”的细节之中,而不是在法律的边缘反复试探。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和管理局,请回答,新奥燃气是否违规,是否利用垄断地位变相涨价,增加居民负担?如果是,请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数百万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