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宋家峪村的一处石料加工厂,因其生产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关注。据现场情况了解,该区域因石料开采及加工,导致原有山体地貌发生显著改变,部分山体表层植被消失,岩石裸露,存在水土流失的隐患。
同时,该加工厂厂区内及周边区域存在大量砂石物料露天堆放的情况。这些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围挡、遮盖或喷洒等防尘措施,不仅占用了土地资源,且在风力作用下容易产生扬尘,对周边的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潜在威胁。现场整体环境状况较为杂乱,显示出环保管理措施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石料加工厂目前存在的山体破坏、砂石料露天堆放以及“散乱污”问题,反映出其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规定。此类生产方式不仅对当地的自然资源造成压力,也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构成影响。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关注,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