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26〕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相关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2024年7月12 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 (石政办函〔2024〕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
1.老字号奖励实施细则
2. 商业街区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3. 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4. 支持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5. 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奖励实施细则
6. 农村快递服务站(智能快件箱) 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7. 会展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细则1
老字号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需列入商务部公布的国家老字号名录; 河北老字号、石家庄老字号需由河北省商务厅、石家庄市商务局分别认定。
第四条新获得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新获得河北老字号认定单位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新获得石家庄老字号认定单位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 按照相关通知要
求, 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报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三)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提供相关权威认证佐证材料。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遴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 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商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 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2
商业街区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申请商业街区建设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街区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街区应为新获评的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及省级、市级示范商业街。
(三)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及省级、市级示范商业街,在基础设施改造、规划设计、业态提升等方面的支出费用, 给予资金支持。其中: 获评国家级示范的步行街,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获评省级示范的商业街,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获评市级示范的商业街,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 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 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失信记录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四)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 新获评的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及省级、市级示范商业街的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须盖章)。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遴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 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商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 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3
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对新纳入国家物流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 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 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辖区所在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形成单行材料, 加盖公章, 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部委、中物联试点示范证明材料。
(五)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 , 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 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4
支持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新增国家认定的4A、5A 级物流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四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 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 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形成单行材料, 加盖公章, 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报市发展改革委,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部委、中物联A级物流企业通告等相关材料。
(五)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 , 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 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5
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申报本项奖励, 须为经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依据《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11164-2016)行业标准, 认定为绿色仓库并获得标识证书的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阶段认定为绿色仓库的, 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同一项目审批手续建成的若干座仓库, 分期认定为绿色仓库的, 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不同等级的绿色仓库奖励标准分别为:
一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级绿色仓库(★)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绿色仓库升级, 给予补差奖励。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无失信记录等, 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四) “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 绿色仓库认定公告文件复印件, 标识(证书和牌匾)照片。
第八条相关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遴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 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商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
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 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6
农村快递服务站 (智能快件箱) 建设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申请奖励的建制村快递物流配送站点(含智能快件箱) , 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 站点认定。须为农村地区新增且实际投入运营的快递末端站点。原址注销重新注册、经营主体变更或存量站点变更出入库系统的, 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 公共服务。实际接入并稳定运营不少于3个快递品牌业务。
(三) 设施设备。须悬挂统一店招, 配备货架、监控、PDA等基础设备(智能快件箱除外)。
(四) 运营要求。连续稳定运营不少于1个月, 具备完整的系统业务流水数据,且各品牌出库量占比均不低于10%。
第四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建制村级快递服务站点, 经审核通过后,每个站点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同一建制村的同一建设内容、同一服务点位,仅限一家实质建设投资主体申请奖励, 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六条申报主体必须为实际投资建设上述站点或设施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包括:
(一) 邮政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快递企业。
(二)其他实质性运营县域快递物流中心(共配中心)的企业。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邮政/快递/快件箱企业需提供: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营实证材料: 近1个月连续的系统业务流水单(需体现多品牌业务构成)。
4. 站点全景门头、内景货架照片(快件箱提供全景照片)。
(二) 其他实质性运营县域快递物流中心(共配中心)的企
业需提供: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营实证材料: 近1个月连续的系统业务流水单(需体现多品牌业务构成)。
4. 主体资格证明: 县级共配中心运营证明(如与不少于3家快递企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统仓共配协议等)。
5. 站点全景门头、内景货架照片(快件箱提供全景照片)。
第八条市邮政管理局在项目申报后的20日内,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邮政管理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细则7
会展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在我市举办2天(含) 以上的展览项目, 单次室内展览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 至1万平方米的, 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万平方米(含) 至2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万平方米(含) 至3万平方米的, 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万平方米(含) 至4万平方米的, 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4万平方米(含) 至5万平方米的, 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万平方米(含) 至6万平方米的, 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 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 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总额。
展览总面积包括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 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和仓储区, 以及与展览会主题不符的展位; 室内展区会议、论坛、活动区域及室外展览区域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县域特色展的室外展区面积视同室内展区面积。
第四条书法展、摄影(图片)展、成果(成就)展、年货市场、购物节、房展、车展(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服务对象) 等展览不属于展览资金奖励范围。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外情况报告、5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图、展商名录、总结报告等)。
(二) 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等)。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以及“信用中国” 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 项目场地租用合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国际项目需提供境外参展商参展合同、发票以及参会人员名单、护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遴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 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商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 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 助力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促进消费市场繁荣, 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于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绿色创新、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览项目。
第十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 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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