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石律通字〔2024〕80号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行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的
指导意见
平山县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的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律所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深入的调研、广泛的交流与严谨的论证,现就我市律师行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范围与险种
律所从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律所从业人员未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保,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或按城乡居民参加社保,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但需注意,不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保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律所从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律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与律所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自行确定。
二、缴费基数
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保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有关部门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有关部门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介于60%至300%之间的,有关部门按实际工资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律所从业人员工资低于60%或超过300%的,应如实申报。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按城乡居民参加社保的,按政府部门公布的数额进行缴纳。
各律师事务所应切实保障律所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律所从业人员都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如在社会保险参保过程中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市社保中心登记核定科电话:0311-88625840。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6.石家庄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21日)
7.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