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反映,无极县大陈镇经济开发区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约150米处,存在随意倾倒大量垃圾及固体废物的问题,其中多为不可降解垃圾,对周边环境和地下水构成严重污染风险。
据反映,该处垃圾露天堆放,未见有效覆盖或清理措施。不可降解垃圾长期滞留地表,可能通过雨水淋溶、渗透等方式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持续性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及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缴纳垃圾处理费等义务。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垃圾堆放产生的渗滤液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地点毗邻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内,本应具备规范的环保管理措施,垃圾随意倾倒问题暴露出该区域环境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或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就该区域垃圾倾倒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