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反映,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南约100米处,存在大规模倾倒、掩埋、焚烧垃圾及固体废物的行为。焚烧产生的有毒物质直接飘散至空气中,掩埋的垃圾对周边耕地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
据反映,该处垃圾处理方式粗放,露天焚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掩埋垃圾则通过渗滤液渗透对土壤及地下水构成持续性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及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垃圾掩埋产生的渗滤液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质。违反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或自然资源等部门就该区域垃圾倾倒掩埋焚烧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