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河北省提升住宅品质的政策要求,推动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石
家庄市住宅设计水平,发挥设计引领作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以“环境宜居、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为核心指标,
集成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技术,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住宅设计理念,最终实现
高质量发展和品质提升。
1.0.3 本要点适用于石家庄市新建住宅的高品质设计,改建或扩建既有住宅设计可参照执
行。
1.0.4 住宅设计除符合本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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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宜居
2.1 住区环境
2.1.1 加强城市设计,尊重历史文脉和生态格局,突出地域气候文化特征和自然景观风貌,
因地制宜开展住区设计。
2.1.2 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周边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绿地系统等空间环境的
内在联系,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营造街区关系协调、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空间环境。
2.1.3 住宅建筑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各方面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基本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机制等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1.4 建筑应处理好建筑高度与天际线、空间视廊关系,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长度与高度,
与周边环境应协调适应,避免出现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山墙立面设计应避免单调呆板,朝向
良好城市景观界面的山墙宜开窗;充分考虑第五立面设计。
2.1.5 注重立面色彩与材质的运用,提升建筑外立面品质,建筑色彩应协调统一,不宜超
过三种主色,宜综合运用主色、辅助色和点缀色,形成有层次、有变化、与周边环境色彩协调
的色彩搭配,避免大面积采用高明度色、高纯度色、深暗色系。
2.1.6 综合考虑各级绿地系统以及小街区、密路网的设计理念,提高住区内部景观设计的
灵活性,重视住区内部景观环境与外部社区公园、小微绿地、林荫绿道等绿色空间的渗透、连
通关系,提升街区绿化系统的通达性。鼓励利用街角消极空间与狭小地块打造宜人的街角公园,
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多休憩、健身活动场所,创建花园生活街区。
2.1.7 鼓励采用地面绿化、屋顶绿化、空中花园、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层次、
立体的绿化体系,以提升住区生态环境质量,营造宜居宜人的生活环境。
2.1.8 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无毒害、易维护、易存活的植物;植物
宜乔、灌、草多层级搭配,加强住区植物色彩搭配,打造与城市色彩主基调相匹配、四季分明
的生动住区景观;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产需求。
2.1.9 住宅建筑周边的绿化不应影响消防救援及采光。
2.1.10 住区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乐、健身、交往等需求,并满足
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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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包括健身步道、儿童活动场地、老人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宠
物活动场地等;
2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合理配建健身步道、景观小品、风雨连廊、休息桌椅、遮阴设施、
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照明设施、标识牌、科普解说牌、垃圾桶、安保监控设施、广播设备等。
2.1.11 住区应设置老人及儿童活动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3 的活动场地在标准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且设置全覆盖监控及报警设施;
2 场地应避开主要道路及车辆出入口,并与住宅楼栋保持一定距离,与居民窗户的距离不
宜小于8.00m,减少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采用绿化隔离等方式减少对住户的干扰;
3 当老人活动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临近布置时,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两者
之间应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便于老人休憩交往的同时看护儿童;
4 儿童活动场地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性地面铺装,面层材料防滑等级均应达到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Ad、Aw 级。
2.1.12 在不影响住区居民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可结合整体绿化在住区场地内设置有盖且不
封闭的风雨连廊,用于连接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社区出入口、小区内广场、游园、
建筑小品(例如:凉亭)等公共空间相互衔接,方便居民休闲与出行。
2.1.13 鼓励住区道路、集中绿地、景观小品、活动场地布置健身步道。
1 健身步道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 且不少于100m,宜形
成环道,满足居民的活动需求。健身步道距离建筑应保持一定距离,保障住宅的隐私性与安全
性;
2 健身步道沿线宜布置休憩座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宜选择明度较高、富有活力的色彩,
提高空间辨别度,健身步道应具有较好的弹性、平整度及防滑效果,可选择安全友好的塑胶材
质。
2.1.14 住区公共活动空间宜合理设置休息座椅,休息座椅数量、布局、尺寸及功能满足不
同人群要求。
2.1.15 供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健身活动设施应设置护栏、柔软地垫、
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儿童活动设施应棱角光滑,保障儿童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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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住区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并宜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
2.1.17 行人通道应满足无障碍相关规范要求,地面铺地材质应选用防滑材料,防滑等级达
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的规定。
2.1.18 住区内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应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2.1.19 住区内宜设置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入口大堂,兼作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公共洗衣房、公共厨房、
共享客厅、共享办公等空间;
2 住宅首层宜设置公共活动空间,当利用首层架空设置公共活动空间时,应结合住区主要
绿地与活动空间进行布局,其功能可划分为儿童活动、休闲交流、运动健身、绿化景观等,不
应作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
2.1.20 住区应建立完善的标识及展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定位标识、导向标识、无障碍标
识、安全防护警示标识等。确保标识系统清晰、准确、连续,便于居民及访客识别和使用。
2.1.21 住区宜通过绿化降噪、隔音设施与材料降噪、音量超限警示、活动时间引导等方式
对儿童游乐场地、体育运动场地进行噪声管理。
1 通过设置绿化带、景观隔音墙等设施作为隔音屏障,减少噪声传播;
2 使用降噪地面材料,如橡胶地垫、透水混凝土等,减少地面反射噪声;
3 安装音量检测设备检测活动场所声音分贝水平,当声音分贝超出阈值,触发警报系统,
发出警报声音或闪烁灯光等提示信号,提醒居民注意降低音量;
4 通过调整照明设备的光线强度,控制活动场所的明暗程度等方式引导居民的活动时间。
2.1.22 住区应采取降低热岛强度的措施,通过利用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彩
搭配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70%以上人行道路面积的路面应选用高反射率铺装材料:铺装材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
宜低于0.40;
2 户外活动场地应采用透水铺装或高反射率材料铺装,铺装面积宜占场地总面积25%以上;
3 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户外活动场地应有乔木遮阴和人工遮阴,遮阴面积宜达到户外活动
区域总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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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住区室外场地风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1.50m 高度平均风速宜低于5m/s,户
外活动区风速宜低于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宜出现涡旋或无风区。
2.1.24 住区应进行声功能规划及管理,环境噪声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 3096 的2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级限值。
2.1.25 室外泛光照明、室外显示屏以及楼体亮化等应避免对住户产生光污染。
2.1.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美化设计。
2.1.27 围墙设计应简洁美观,融合周围景观环境,宜采用通透式围墙,沿街道路宜采用透
绿围墙或垂直绿化,避免对行人产生压抑感。
2.2 配套设施
2.2.1 住区规划时应结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分级控制项目和规模;社区综合服务设
施、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应结合服务
半径集中布局、临街设置,形成相对集中的服务核心。
2.2.2 住区应建设完备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
信等设施,达到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等要求。
2.2.3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鼓励配
建时优先考虑市政急需配套功能,补充市政配套的短板,完善各级生活圈的公共服务设施。
2.2.4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时数2h,服务半径应合理设置,确保老年人能够便捷使用,宜与社区医疗设施结合或毗邻设置,
建筑基地应设置独立出入口,道路系统应保障救护车辆可停靠主要出入口,并设置室外活动场
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排水通畅,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
2.2.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合理
布置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等,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 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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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幼儿园每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和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均不应小于2m
2,托儿所室外
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
2;
4 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 以上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5 幼儿园主入口外侧应设置不小于200m
2的接送集散场地,场地宜合理设计绿化。
2.2.6 住区宜引入超市、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家政服务网点、快递点等设施;
同时鼓励设置体验与互动业态,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
2.2.7 鼓励住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健身房、书吧、茶室、咖啡厅、儿童室、公共会
客厅、棋牌室、游泳池等功能,满足住区居民娱乐、休闲、社交等生活需求,提高住区服务品
质。
2.2.8 布置在地面上的垃圾房、小型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易产生异味的功能用
房,避免与居住空间贴邻布置或布置于其正下方邻近位置,应与居住空间保持适当距离,宜布
置在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和人员活动较少的位置;该类用房的独立机械排风应经过
除臭净化措施处理后排至室外对人员无影响的区域,且周围宜设置景观绿化遮蔽,减少对住宅
主要使用空间的影响。
2.2.9 附属设备用房、公共厕所等均不得贴临住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变电所、开关站宜结合配套设施用房、车库出入口、住区边角地等布局,减少对绿化布
局及住宅的影响,必须独立设置的,应进行景观化设置,增强视觉隐蔽;
2 住区换热站、水泵房、中水处理站不宜设置于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或贴邻,邻近住宅设
置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3 公共厕所宜结合配套设施及老年人户外场地设置,做好景观处理,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影
响。
2.2.10 住区应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应按分类标准分类收集;
2 建立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投放收集体系;
3 生活垃圾应全面实行密闭化收集、存储。
2.2.11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
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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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换热站、变电所等市政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减少对居民生活的
影响。
2.2.13 室外检查井应避免设置在主要出入口以及主要人行、车行通道上;风井、管网柜、
井盖等设施应以隐蔽化、小型化、景观化为原则,结合绿化合理布局设计。
2.3 综合交通
2.3.1 住区出入口应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并符合以下要求为居民提供完整的交通体系,
实现居民快捷方便、低碳节能的交通出行:
1 住区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不同的城市道路,满足居民出入住区多向选择,人行出入
口应尽量靠近公共交通站点;
2 与城市道路形成无障碍衔接,与周边住区、重要建筑及道路合理对位、避免对冲;
3 鼓励结合住区出入口设置疏散、应急广场,满足平急转换弹性空间使用需求。
2.3.2 住区内部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进行“人、车、非机动车”分流设计。
2.3.3 住区宜将人行、车行、地下车库的出入口结合配套商业以及住区大堂等功能进行一
体化设计。
2.3.4 住区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
碍通行要求;主要附属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0m。
2.3.5 机动车停车位应主要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机动车出入口设置不应影响居住区内交
通;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不宜采用敞开式坡道,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滑与降噪措施。当设置地
面停车位时,应沿外围车行道路布置,不与住区主要步行流线交叉。
2.3.6 合理规划地上人行归家流线和地下车行归家流线,地下机动车行归家流线应满足以
下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7.50m,有条件的可结合退
让空间设置展宽段;
2 机动车下地库的位置与地面的叠合部分可作减速板或整体抬升,以达到降速的目的;
3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不宜贴邻住宅建筑,当首层有住户时,其坡道敞开部分投影与住宅建
筑主体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6.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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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出入口坡道净高不应低于2.40m;
5 地下车库单元出入口处空间,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不小于1.20m 宽的缓冲空间,
无障碍通道不得被车位占用,地下大堂通向电梯厅的通道净宽不小于1.20m;
6 坡道出入口变坡点设计标高应高于与小区内道路连接处路面标高;当直接连接城市市政
道路时,变坡点设计标高应高于连接处道路路面标高,且不应低于该路段最低点标高0.20m以
上。
2.3.7 住区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地下汽车库内建设
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
2.3.8 住区应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车场所,满足以下要求:
1 非机动车不宜进入住区内部;
2 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宜集中布置在住区出入口附近并配备车棚,减少对景观及人行流线的
不利影响;
3 地下非机动停车库宜采取坡道式出入口,出入口坡道宜设置顶盖,坡度不宜大于15%,
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当坡道长度超过6.80m 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
应小于2.00m;
4 电动自行车应集中设置停放和充电场所,并满足消防设计要求和安全管理,边界与住房
外门窗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0m。
2.3.9 住区人行系统与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道等慢行系统顺畅衔接,根据周边交
通站点合理设置住区人行出入口,鼓励与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提高居民生活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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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耐久
3.1 安全性能
3.1.1 结构设计应考虑使用年限、环境类别、结构形式、材料特性、荷载作用等因素,满
足结构抗震、承载能力、正常使用等相关要求;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或其他设计方法,
合理提高主体结构的安全储备和建筑抗震性能;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满足绿
色发展及可持续性需要,其适用性、耐久性鼓励适当高于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建筑平面设计宜简单、规则和对称,建筑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
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3.1.3 建筑整体或局部无地下室时,室内地坪宜优先采用地面设置结构梁板的措施。
3.1.4 住区应设置满足安全疏散、应急救护、灾害救援及相关管理需要的场地、空间、设
施与设备。
3.1.5 住区宜采取提高卫生防护水平的措施:
1 住区宜设防疫应急隔离场所,防疫安全通道;
2 入户区域宜设置可供更衣、清洁、消杀等需求的空间;
3 户内的排风(管)道及排烟道、户式空调及新风管道、地漏、排水管道、洁具等满足防
疫安全要求。
3.1.6 住区应采取保障人行安全的措施:
1 坡道、楼梯、活动场地、室外人行通道地面的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
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规定的Ad、Aw 级,楼内其他地面的防滑等级不低于Bd、Bw 级;
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满足照明要求;
3 运动和活动场地宜采取与人行通道分隔的措施;
4 室外场地及公共区域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3.1.7 采用提高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全玻璃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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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区域开启频繁的门窗采取延时闭门器等具备防夹功能的措施。
3.1.8 外窗采用内平开窗时,开启后不应妨碍人员通行及室内设施的使用,宜配套设置带
防盗功能的纱窗以及满足在室内更换玻璃、加贴防晒膜的要求。
3.1.9 厨房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时,该报警装置应满足就地报警,并宜将报警信号传送
至小区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3.1.10 电梯宜配备断电应急平层装置。
3.2 耐久性能
3.2.1 住宅结构耐久性宜按照70 年进行设计,混凝土结构宜适当增加钢筋保护层厚度。
3.2.2 结构宜选用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结构钢、耐候型防腐涂料等材料。
3.2.3 混凝土构件最小保护层厚度及裂缝的控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标准》GB/T 50476 的相关规定。当梁、柱、墙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 时,应对
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3.2.4 钢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注明检修年限,且检修年限应与所选用的油漆涂料耐久年限
相匹配。
3.2.5 木结构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白蚁危害、防腐等防护措施,并应进行防火设计,具体
措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6 砌体结构应选择满足工程耐久性要求的材料,建筑与结构构造应有利于防止雨雪、
湿气和侵蚀性介质对砌体的危害。
3.2.7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水等环境条件并考虑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进行耐久性设计;
基础构件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等的规
定。
3.2.8 混凝土基础宜提出抗冻耐久性指数、氯离子扩散性系数等指,当基础处于腐蚀性场
地时,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采取防腐蚀措施。
3.2.9 建筑地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主体耐久性的环境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3.2.10 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基础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2.11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当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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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3.2.12 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抗浮构件及设施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3.2.13
住宅外门窗应满足强度、隔声、防火、防水、防潮、节能等要求,并宜采用标准
化、模块化、通用化高性能门窗系统。
3.2.14 地下室、外墙、屋顶、卫生间等的易渗漏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开裂及渗漏。
3.2.15 建筑部品部件应具有通用性和耐久性,便于维护管理、更换或提升改造。
3.2.16 设备、管道及其配套的部件、配件的材料应根据接触介质的性质、浓度和使用环境
等条件,结合材料的耐腐蚀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3.2.17 住宅室内的给水、生活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并宜采
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
3.2.18 住宅室内的排水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密度聚乙烯等排水管及相
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
3.2.19 热水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
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回水干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镀锌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标准规定;
2 户内供暖系统采用塑料管道时,应采用具有阻氧性能的塑料管材,并应使用与管材配套
供应的管件。
3.2.20 住宅内供配电用线缆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耐火电
缆等,且导体材料采用铜芯,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 中的B1 级,并宜选用长寿命周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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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健康舒适
4.1 公共空间
4.1.1 住宅地上、地下主出入口应设单元门厅或大堂;地上单元大堂宜通透明亮,电梯厅
宜有直接通风与采光,主要公共空间消火栓应暗装处理,当走道侧墙上设有设备管井时,应确
保管井门开启后不影响走廊正常通行;大堂、电梯厅、过道等公共部位应满足担架梯进出及无
障碍设计要求,在保证防止雨水倒灌的前提下,减小住宅室内外高差,主入口优先采用平坡出
入口。
4.1.2 单元出入口处应采取防高空坠物的防护措施,宜在建筑物四周设置监控设施。
4.1.3 四层及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
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4 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速度等技术参数,提高使用舒适
度,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宜超过36户。当电梯未成组布置时,所有电梯均应为无障碍电梯,且
均应通至地下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同一电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
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
4.1.5 设置电梯的住宅,电梯应通达地下汽车库,当电梯厅与汽车库之间存在高差时,应
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坡道连接。
4.1.6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
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60m。
4.1.7 住宅分户门应具有防盗、保温、隔声功能,宜采用无门槛的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
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1.8 地下排风井出地面不宜与住宅居住空间窗户贴邻;地下车库的排风系统应做消声处
理,并布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的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扇的距离不少于10m;
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
高度不应小于2.50m。
4.2 套型设计
4.2.1 户型设计应能实现可更新设计,空间方正、动静分区、功能完善,应采取满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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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可变的结构布局,鼓励大开间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及便于检修维护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实现空
间灵活可变,以适应家庭人口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4.2.2 户型设计宜进行无障碍和适老化专项设计,充分考虑户内无障碍通行要求;户内设
置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预留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件。户内宜根据老年人行
为能力的程度,对室内墙体加设适老设施。
4.2.3 各功能空间的尺度应与户型面积相适配,居室、卫生间数量适当,房间尺度、流线
合理,并充分考虑收纳空间。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m
2的户型,宜设置独立储藏间(衣帽间)、
家政空间、健身空间等以提升居住品质,套内宜设计多功能弹性空间,以满足不同家庭结构生
活多样化需求,增强居住的可变性和适老通用性。
4.2.4 住宅套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与起居室、餐厅、厨房和卫生间在同一个标高平面上。
4.2.5 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0m。鼓励有条件的项目
适度加大空间高度,住宅总层数超过3层时,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0m,住宅总层数不超过3
层时,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0m。
4.2.6 鼓励户型产品创新,可设置户内挑空,增强空间趣味性与居住体验。
4.2.7 鼓励住宅进行第五立面设计,可结合坡顶打造趣味居住空间,结合太阳能设施形成
装饰遮阳棚架。
4.2.8 鼓励多层住宅地下空间的增值利用,住宅单元正投影下部分可作为住宅套型的一部
分纳入室内空间,采用采光窗井、下沉庭院等方式提高使用舒适度,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倒
灌。
4.2.9 住宅不应采用敞开式外廊进行疏散组织,且不得设置封闭式内天井。
4.2.10 户型入口处应设置独立入户玄关,宜满足收纳、消杀功能,并为安全监控等预留条
件;独立入户玄关的净尺寸不宜小于1.50m×1.50m,满足搬运大型家具及设备的需要。
4.2.11 客厅宜与餐厅一体化设计,实现多功能、开放式空间布局,便于家庭成员的交流互
动,并宜设置洄游动线,提高空间使用效率。
4.2.12 厨房使用面积应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且不宜小于5m
2;操作台总长度不宜小于
3.00m,台前操作空间深度不宜小于1.00m,应有良好的通风并采取措施防止排气倒灌;鼓励结
合垃圾分类,预留或设置自动垃圾收集系统。
4.2.13 卫生间应设置洗面器、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m
2,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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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的开启不应影响人员使用洁具,共用卫生间应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形式,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
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4.2.14 每套住房设置阳台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阳台宜设置在起居室或卧室外,进深不宜小于l.5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
2 当设置阳台洗衣机与太阳能储热水箱时,其预留净尺寸不应小于0.80m×0.70m(宽×深),
并应考虑排水立管及洗衣机地漏的位置;
3 当设置空中花园时,应充分考虑地域气候特点,保证其安全性,且不得降低户内通风、
采光和日照标准。
4.2.15 各功能房间的储藏收纳空间应集约化设计,各类储藏空间的容积不宜小于室内容积
的1/25,鼓励结合入户门厅设置的衣物鞋柜加装消毒设备、预留用电插座。
4.2.16 室外空调机位应结合户型平面隐蔽式设计,便于安装与维修,遮挡格栅的通透率不
应小于70%;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人员和相邻居室窗口形成热污染、噪声及振动干扰等不利影
响;配套用房的空调室外机当设置在屋面或地面时,应明确室外机安装位置,预留空调冷媒管
穿屋面或穿外墙套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排放,冷凝水管不应与雨水管共用。
4.3 室内环境
4.3.1 住宅居住空间数量达到四个及以上时,户内宜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
日照时数要求。
4.3.2 住宅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限值的20%。
4.3.3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值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含有石棉、苯的建筑材料和物品;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等的铅含量不得超过
90mg/kg;含有异氰酸盐的聚氨酯产品不得用于室内装饰。
4.3.4 住宅围护结构内表面宜采用防霉抗菌的技术措施。
4.3.5 住宅平面及空间布置应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要求应符合以下规
定:
1 卧室、起居室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利于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与
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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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少有一个卫生间应满足自然通风,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及补风措施;
3 自然通风的窗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0m;
4 自然通风开口宜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4.3.6 卫生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卫生间与厨房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气倒灌。
4.3.7 住宅室内应充分利用天然光,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
低于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
4.3.8 住宅应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
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应不低于30%。
4.3.9 住房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热湿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不宜低于20℃,夏季不宜高于26℃;
2 空气相对湿度宜为30%~65%。
4.3.10 电梯井道与住宅户内相邻空间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4.4 设备设施
4.4.1 住宅应设置前置过滤装置,宜设置户式直饮水处理设备,厨房内宜设置软水、净水
装置。住区宜设置直饮水系统给水点,提升饮水、生活给水品质。
4.4.2 住宅户内排水立管应采用低噪声管材和外包隔声材料进行降噪处理,且不应贴邻与
卧室共用的墙体。
4.4.3 住宅卫生间宜采取不降板的同层排水技术。
4.4.4 卫生器具构造内无存水弯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并保证水封可靠有效。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4.5 户内可选择自带水封的地漏或直通地漏加管道存水弯的做法。洗衣机处地漏采用洗
衣机专用地漏,应具有防溢流、防干涸功能。
4.4.6 卫生间及厨房的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水、防倒灌及均匀排风的功能,并采取防止支
管回流和竖井渗漏的措施。排风竖井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的措施。
4.4.7 住宅宜设置带热回收装置的新风系统,并具备除尘、过滤、旁通、防冻保护、空气
质量监测、温湿度监测功能,应采用变频风机;新风入口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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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风出口保持必要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的影响。
4.4.8 居民住宅用户应按照一户一表安装专用的智能电能表,配置电表箱,电表箱应设置
于公共空间或电表间内,安装在公共区域时,电表箱应采用暗装方式安装。
4.4.9 住宅分户墙上不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分集水器,不宜设置开关、插座
等,如条件有限设置在分户墙上的开槽、穿管处,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整体满足墙体隔声要
求。
4.4.10 住宅套内的电视机位应同时设置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网络信息插座;卫生间
坐便器侧和洗手池下方应预留电源插座;厨房应预留净水器、洗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操作
台上方应设置不少于3个电源插座。
4.4.11 住宅户内的每个电源插座回路应单独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额定剩余电流动
作值不应大于30mA。
4.4.12 住宅户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卧室及套内主要通道上宜设置夜灯或预留夜灯
用电源插座,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面板或双控开关两地控制,入户
玄关处照明灯具宜采用自动感应点亮的控制方式。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和停车位照明应能根据使
用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宜采用红外、声波与超声波、微波等自动感应控制。
4.4.13 应预留住宅外立面清洁与后期维修、维护所需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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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绿色低碳
5.1 节能降碳
5.1.1 住宅设计应坚持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降低住宅用
能强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减少建筑碳排放。
5.1.2 住宅应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绿色建筑二星
级的标准设计。
5.1.3 采用装配式的住宅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考虑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相关要求,并满足
下列要求:
1 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2 宜选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
3 装配式建筑应对结构体系、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进行集成设计,
部品部件设计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构件尺寸或选用标准化产品,并减少部品部件种类;
4 装配式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调平台,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5.1.4 住宅节能设计不宜低于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
(J)/T 8503的要求。
5.1.5 设计阶段应分析减少碳排放的措施以及碳中和路径,计算建筑全寿命期的碳排放量,
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不应大于21kg CO2/m
2 a;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
准》GB/T 51366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碳排放计算应以二氧化碳为主,当使用生物质燃料时计算应包括甲烷和氧化亚氮的二氧
化碳排放当量;
2 碳排放计算采用的建筑设计寿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3 建筑物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和可
再生能源及碳汇系统的减碳量。
5.1.6 鼓励新能源在住宅中应用,推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宜采用光伏发电作为
补充电力能源,当采用光伏发电技术时,可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
5.1.7 外墙保温系统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时,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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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保温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1.8 住宅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鼓励BIM技术在住宅全寿命周
期应用。
5.1.9 住宅内装修设计宜遵循建筑、装修、部品一体化的原则,采用全装修设计建造的,
宜提供菜单式服务。
5.1.10 地下车库宜采取下沉庭院、采光井或导光系统等措施。
5.1.11 应选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并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
不应低于50%,其中预拌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应100%使用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
料和面砖等材料。鼓励住区内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所用路面砖、植草砖、道路无机
料、路缘石等使用健康安全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2 资源节约
5.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控制住区内建筑密度、加大楼间距,保障较大尺度集中绿
地,实现住区内阳光充足,通风良好。
5.2.2 照明产品、电力变压器、水泵、空调、新风系统等设备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的2级,宜达到1级。
5.2.3 生活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设备选型和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低碳环保、节能高效,并应保证用水点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5.2.4 住区应满足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
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5.2.5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清洗、洗车用水等宜采用非传统水源。
5.2.6 绿化灌溉应采用高效节水技术,宜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
器等节水自动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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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智慧便捷
6.1 智慧住区
6.1.1 智慧住区应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具
备智慧设施接入的条件。
6.1.2 建筑内部、地下空间、客梯轿厢内及室外均应实现5G网络信号覆盖,保障通信顺畅。
6.1.3 智慧住区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慧住区宜设置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可识别高空抛物并自动报警,实现高空抛物可查看、
可追溯;摄像机应具备隐私遮挡功能,对涉及隐私部位的图像应采取保护处理措施;
2 住区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公共活动区域、入户大堂、电梯轿厢、楼栋屋顶出屋面
位置、盲区或易发生危险的暗区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人车,识别重点人员,有
效增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和保障能力;
3 老人和儿童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全覆盖监控设施,抓拍预警分析老幼群体轨迹;
4 住区内路径应沿线布置合理的安全监控设施;
5 住区周界应设置越界探测装置和智能升降隔离栏,建立周界电子地图,并与物业管理中
心联网使用,发现非法越界者,实时报警,同时可以自动记录与保存报警信息;
6 住区各主要活动区域宜设置求助报警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7 住宅入户大堂应设置紧急救护插座,并设置显著标识,鼓励配备AED心脏除颤仪;
8 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支持测温预警热成像,可及时断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充电时温
度高而引发火灾;
9 住宅单元入口处应设置智能监测设备,可识别电动自行车并报至住区监控中心。住宅电
梯应设置智能监测设备,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单元入口与电梯部位均应在明显部位设置禁止
电动自行车进入的警示标识;
10 住区安防监控系统应具备接入公共安防系统的条件;
11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装置区域应设置测温预警热成像摄像机,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停
车充电车位数量15辆及以上地下电动汽车库宜设置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状况监控、供电系统监
控等;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的有关规定;
--- 第25页 ---
12 在消防通道、消防重要物品存放处等位置宜设置具有消防疏散通道违规占用,消防物品
搬移检测等功能的智能监测警示装置;在消防值班室等位置宜设置离岗检测、睡觉检测、打电
话检测、玩手机检测等功能的智能监测警示装置。
6.1.4 智慧住区应设置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系统,并与智慧城市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住区物
业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置住户和物业移动端应用,支持线上报修、缴费、访客预约、通知推送、工单管理
等智能化应用功能。宜提供线上生活服务、线上互动交流、住区周边服务等功能;
2 宜配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具备设备设施实时监控、离线和故障报警等功能。当建筑物
使用可再生能源时,可再生能源相关系统应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的有效
利用和管理;
3 宜配置环境监测系统,为能效管理和建筑设备管理提供基础参数;
4 宜配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效能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5 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在住区入口附近、单元内、电梯内等位置设置显示屏,为
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6 应建立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于一体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应急决策机制、处理协调机制、善后处理机制等。依托感知
设备及时发现、快速定位、上传信息,供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1.5 智慧住区场地内宜设置智慧灯杆,宜集成公共照明、通信基站、视频监控、公共广
播、导向标识、信息发布等功能。
6.1.6 住区应提供光纤入户,网络宽带应满足住户与公共区域使用需求,并应支持电视广
播业务,入户带宽应至少为千兆带宽。
6.2 数字家庭
6.2.1 数字家庭系统应包括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家庭综合信息箱、控制终端和终端设备,
支持不同品牌和品类终端设备互联,数据互通、服务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触摸操控、语音交互等多种人机交互方式,人机交互界面应直观、易用,并应支
持远程和本地操作及控制;
2 应具备功能升级、故障诊断、预警和自动恢复等功能;
--- 第26页 ---
3 应具备状态实时监测,以及设备运行状态自动调节的功能。
6.2.2 住房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兼容性,不同品牌、不同类型的智能设备应能接入并协同工作;
2 应具备开放连接能力;
3 运行应稳定、可靠。
6.2.3 家庭网络应覆盖套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地化组网控制能力;
2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2080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的有关规定。
6.2.4 终端设备宜支持Wi-Fi、PLC、蓝牙、星闪、ZigBee、NB-IoT、PoE、LoRa、现场总线
等多种连接方式。
6.2.5 家庭智慧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支持按键交互、触屏交互、语音交互、手势交互等多种交互方式;
2 宜具备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功能;
3 宜具备主动智能算法,根据用户习惯可主动学习、主动执行、自动优化个性化场景控制;
4 宜集成智能网关面板、开关面板、红外遥控及传感器;
5 宜集成数字家庭、楼宇对讲、社区服务及家庭娱乐等系统功能。
6.2.6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针对不同功能分区的设备联动场景控制能力,并宜具备下列内
容:
1 具备场景自定义工具;
2 具备预定义场景库;
3 具备场景个性化定制功能。
6.2.7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全宅智能场景控制能力,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现全宅终端设备统一管理、统一控制、统一联动;
2 控制方式宜为本地控制为主,云端控制为辅;
--- 第27页 ---
3 具备感知能力、控制能力、决策与学习能力等人工智能处理能力。
6.2.8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智能安防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层、二层及顶层等易被入侵的住宅入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宜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宜
采用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起居室、卧室、卫生间、书房应配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距地宜为
0.85m~1.10m,应有明显标识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0.40m~0.50m;
3 入侵报警探测装置与户内报警信息,应能报至住区监控中心;
4 卫生间、主卧室可设置智能传感器,具备超时报警、跌倒监测等功能;
5 厨房、卫生间内宜设置水浸报警装置。
6.2.9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智能化适老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起夜等活动轨迹指示辅助行动照明系统;
2 宜布置跌倒传感、人体移动传感、紧急按钮等老人居家异常状态监测和报警设备;
3 宜配置睡眠质量监测带、可联网血压计等人体体征监测设备;
4 宜配置具备智能控制调节等功能的智能家居、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马桶、智能
沐浴等适老化智能产品。
6.2.10 系统宜具备智能化儿童看护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儿童陪护监控及远程互动设备;
2 宜设置儿童陪伴及教育娱乐设备;
3 宜设置儿童活动危险区域及行为感知设备。
6.2.11 数字家庭宜包括智能照明、空气质量监测、温湿度监测、多媒体娱乐、智能医护、
智能电路监控等功能。
6.3 便捷生活
6.3.1 鼓励住区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配套
设施,加强住区智能化建设,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
6.3.2 住区场地应设置完整的无障碍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 第28页 ---
1 住区内道路、室外公共活动场地与设施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 住区内人行道台阶宜设置提示夜灯,其一侧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3 住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临近无障碍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等设施设置;
4 单元门应满足无障碍门要求,各出入口处设置门禁时应考虑无障碍使用要求设置低位门
禁系统;
5 住区内无障碍标识应与住区内部标识形成完整系统。
6.3.3 住区人行与车行出入口处宜设置刷卡、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等多种解锁方式的门禁
系统,方便出行需求。
6.3.4 住区内及周边宜划定连续、安全的儿童步行和骑行空间,保障儿童能够安全便利到
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6.3.5 住区出入口区域宜为访客、出租、快递等提供临时停车缓冲空间,保证临时停车不
阻碍人员的正常通行;住区配套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前宜设置缓冲空间,保证人员通行
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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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营维护
7.1.1 住宅建设单位应编制住宅产品使用手册,指导居住者正确使用房屋,住宅产品使用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 住宅产品使用手册中应明确建筑和结构安全、防水工程、门窗和外墙预留洞、给排水和
其他生活用水、供配电、燃气、消防、通讯、装修和配合设置等方面的配置及使用要求,并附
房屋建筑平面、主体结构、给排水、供暖管道、电气线路布置图及相关说明;
2 住宅产品使用手册中应对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逃生措施及路径进行说明;
3 住宅产品使用手册应明确需定期检查、巡视和维护的住宅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及设
备,例如:房屋结构、建筑部件、附属构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给排水系统、照明和电气设备、
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水景等;
4 住宅产品使用手册应有主动预防性维护和长期维修计划及说明,要求对建筑定期体检,
重视对建筑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例如:排水道每年使用高压清洗装置全部疏通一次;每年汛
期前和强降雨后检查住宅屋面防水、屋面雨水口、雨落管等设施,并组织清理、疏通等。
7.1.2 住区宜构建智慧运维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机制,包括资产管理、日志管
理、运维策略管理、设施异常监测、警告管理等内容。
7.1.3 运维阶段信息化BIM模型可同步住宅维护、维修信息,实现维修信息可追溯和物业公
司更替时的数字化交接,并对重点维护内容及时提醒。
7.1.4 住区物业宜配置自救呼吸器、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
查,确保火灾时可用。
7.1.5 住区物业宜建立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防风雪等自然灾害的处置机制、处理预
案以及应急物资支援体系。
(注:本文内容依据《石家庄住宅品质提升设计(2025年)》整理,供学习参考。勿用于其他用途。)提示:本文为精简版,完整内容请参考《石家庄住宅品质提升设计(2025年)》。下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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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宅品质提升设计(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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