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灵寿县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鸡胸肉1箱,重量为11.33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该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食品鸡胸肉11.33千克;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