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他符合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对于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对于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合并计算。
(三)家庭实有房产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
(六)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特别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石家庄辖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三)在石家庄辖区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石家庄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购房套数认定
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多子女家庭,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已有一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有两套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关于“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是一种特殊贷款方式,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贷款流程
一般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
1.贷款申请与资料提交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相关受理机构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2.审查阶段
经办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审核阶段
(一)贷款申请资料内容完整、合规;
(二)贷款申请资料信息与系统录入贷款信息及电子档案进行比对,所有信息应真实、完整、一致;
(三)依据贷款审查及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结果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贷款系统提交贷款审核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将贷款资料退还审查人员并说明原因。
4.审批阶段
经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三级审批。自审查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
5.贷款发放前审核
贷款发放前,公积金中心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贷款合同》签订是否完整、合规;
(二)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采用第三方阶段性保证的,应落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贷款收款账户准确合规。
6.贷款发放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电子档案并向贷款受托银行发出放款指令,信息应与《贷款合同》一致,贷款受托银行按指令办理个人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贷款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二)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三)本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四)本人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五)《承诺授权书》2份;
(六)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夫妻双方各1份);
(七)符合贷款还款要求的银行借记卡;
(八)购房合同。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标准):
(一)基础额度
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
单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双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购买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二)特殊情形提额政策
购买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且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生育有2个子女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万元;
二孩家庭指夫妻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
生育有3个子女的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三孩家庭指夫妻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
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其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参照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的,均可作为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申请集中缴存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2025年5月8日起调整后):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如下:
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1-5年(含)贷款年利率为 2.1%;
6-30年贷款年利率为 2.6%。
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利率):
1-5年(含)贷款年利率为 2.525%;
6-30年贷款年利率为 3.075%。
注:2025年5月8日(含)后发放(含已受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新利率执行;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且尚未结清的贷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贷款还款
一、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确定。
二、还款方式变更规定
公积金贷款合同存续期间,还款方式不能变更。借款人需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三、正常还款规定
还款日确定:采用“日对日”还款方式,即每笔贷款还款日为其发放日在各还款月份的对应日;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在该月的最后一日偿还贷款本息。
节假日顺延: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扣款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还款账户要求:借款人应在贷款受托银行开立银行I类借记卡作为还款专户,用于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扣划后账户内资金应不少于1元。
账户不足处理:若还款日账户内资金不足,不进行扣划,该期全部还款额作逾期处理。
特殊扣划方式:若账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扣划,可通过现金、支票、变更他人银行I类借记卡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四、逾期还款处理
逾期贷款偿还应当先扣划逾期部分,再扣划正常还款部分。
多期逾期的,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扣划逾期部分。
五、提前还款规定
办理条件:借款人需在正常还款满12期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提前部分还款:
每年度不超过2次;
还款金额应为万元整数倍;
可申请缩短剩余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变)或降低月还款额(贷款期限不变);
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期限或新的还款金额,并要求其在《个人贷款本息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
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次数限制。
六、冲抵还贷(针对灵活就业缴存人)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冲抵还贷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还款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该协议。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继续缴存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七、其他说明
共同还款人:最多为2人。
提取与贷款区分:提取政策与贷款政策不同,提取频次及金额为:可每月提取贷款结清前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取整到百元)。
贷款偿还义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