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令)、《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聚焦交存、使用、监管关键环节,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提升效能,推动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归集管理,完善交存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和配建的租赁类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应当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6%。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不得代收应由业主自行交存的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维修资金作为房屋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业主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抵押登记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时,若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四)发现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知业主在六十日内进行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三、加强使用管理,提升使用效能
(五)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明确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申请主体和监督主体,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充分利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业主决策使用维修资金,提高服务效能。
(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的监督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鼓励相关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与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鼓励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引入施工单位招投标及第三方监管。项目可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所产生的费用经相关业主表决达到法定比例后,可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八)符合应急使用程序的,申请单位应积极听取相关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职责协调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的异议问题,保障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顺利实施。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具体操作流程。
四、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九)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建设,保证人员合理数量,对工作人员开展会计核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合理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建立对专户管理银行定期考核制度,结合维修资金的安全、增值收益、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对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十二)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及账户余额的查询;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余等情况。鼓励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维修资金专项台账,以备业主查询。
(十三)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石家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工作流程
附件
石家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水平,尽早发挥维修资金应有作用,现制定使用申请工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范围
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共有部位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监控设施、单元门、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实施主体
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申请人”)可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的监督下,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申请流程
住宅小区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等共同确定施工方案、选定施工单位,并草拟施工合同、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拟选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工程造价、涉及业主范围、公示地点等。
(二)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相关业主征求意见,相关业主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再进行表决。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形成使用维修资金相关业主决议。
(三)申请人将项目材料在约定的公示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公示内容包括: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使用维修资金相关业主表决表、使用维修资金相关业主决议、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等。
(四)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申请: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办理使用事宜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现场情况及损坏部位照片;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5.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相关业主表决表;
6.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清单;
7.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相关业主决议;
8.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分摊清册;
9.公示结果及公示照片;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划转首期维修资金;审核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首期维修资金划拨到位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并在竣工后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施工单位、相关业主代表进行验收。
施工完成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材料、施工照片等材料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尾款划拨手续。
(七)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约定采用全额付款形式的,可在业主表决达到法定比例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并在竣工后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施工单位、相关业主代表进行验收。并将本条第(四)款中有关材料、竣工验收材料、施工照片等提交至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