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面向当事人收取的律师费,开票主体固定为律所,税收分类编码选择现代服务下的法律服务,全额计入律所营业收入,律师个人严禁私下收款、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这是《律师法》与收费监管文件明确的硬性要求,所有案款必须走律所对公账户入账。
律所收取这笔律师费后,由律所自行完成增值税、律所经营相关税费申报,与律师个人个税相互独立,律所仅核算自身经营收支。
第二,律所向律师收取管理费的票据分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律师需要将管理费作为自身经营成本抵扣个税,可主动向律所索取正规增值税发票:小规模律所开具 1%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律所可按需开具 6% 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同时务必保证合作协议、管理费扣款银行流水、发票三者信息统一,做到三流一致。
第三,扣除管理费后结算给律师的剩余创收,收入定性为律师个人经营所得,不存在律师反向给律所开具分成发票的要求,双方只需留存每月结算明细、管理费发票、社保缴费凭证备查即可。这里重点讲一下灵活就业参保个税申报规则(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推测得出):
关于申报主体。既然双方无劳动关系,律所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个税全部由律师本人自行申报。
第一步,预缴申报。律师按月 / 季度在电子税务局填报《经营所得 A 表》预缴税款,可凭管理费发票、办案交通、打印、公证等各类票据据实扣除经营成本;
第二步,年度汇算。次年 3 月 31 日前自行完成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 B 表),统一核算全年收入、成本后多退少补;
说到这里,就出现一个风险点,即按照灵活就业参保后,切勿再让律师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会出现 “社保认定无劳动关系、税务认定雇佣” 的逻辑冲突,触发人社、税务跨部门稽查预警。
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总创收 − 全部办案成本 − 6 万元年度减除费用
- 全年不超过 30000 元部分:5%,速算扣除数 0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部分:10%,速算扣除数 1500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部分:20%,速算扣除数 10500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部分:30%,速算扣除数 40500
- 超过 500000 元部分:35%,速算扣除数 65500
举例:律师全年扣完成本后应纳税所得额 15 万元
应交个税 = 150000×20%−10500=19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