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地乘坐轨道交通,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辖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和守则;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晓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普通单程票在售出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时由出站闸机回收(纪念单程票除外);持储值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二)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120 分钟)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持单程票乘车既超时又超程的,应当按照超时乘车的规定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对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四)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五日内(含当日)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五)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需由成年乘客携带,方可免费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按超过人数购买车票。1.3米以上儿童乘车需单独购票。
(六)石家庄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卡,享受5 折优惠。
(七)老年人持本人公共交通老年卡在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和节假日全天,免费乘车(工作日高峰时段指7:00—9:00,17:00—19:30)。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和士官)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军队院校在校学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学员证)、军队院校入学通知书免费乘车。
(九)离退休军人、“三属”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石家庄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的“乘车卡”可免费乘车。
(十)残疾军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他残疾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持有效证件的盲人乘车需陪护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车。
(十一)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本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免费乘车。
(十二)持本人石家庄市人才绿卡(含A卡B卡及其副卡)、燕赵英才服务卡A卡、见义勇为英模爱心乘车证和河北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的乘客,可免费乘车。
(十三)持本人尊师交通卡和教育园丁卡的乘客通过石慧行APP免费乘车。
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查验后,可免费乘车。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总重量超过20千克,长度超过1.6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8米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八)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入口处逗留。
(二)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当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当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车门及屏蔽门警示灯亮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倚靠车门。
(三)倡导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四)患有心脏病、癫痫等突发性疾病,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建议在家人或陪护人员陪同下乘车;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员,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员或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员陪护下进站、乘车。
(五)赤脚、赤膊或者衣着惊悚、暴露等着装不文明者,醉酒肇事者,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以及健康状况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车站、车厢内危害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五)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六)干扰、阻碍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八)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轨道交通标志标识、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等,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遇到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的内容,违反者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守则如有变动,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通告为准。
第十五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石轨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