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信群
也热闹起来
有卖年货的、卖对联横幅的……

买卖烟花爆竹保存
现查明:杨某某和王某某合伙从山东德州非法购买4900元人民币“风火烈焰加特林”型烟花爆竹。并于20日凌晨并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储在某地下室内,用于个人燃放和销售。
以上事实有杨某某的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经公安机关侦查,贾某通过微信聊天雇佣李某某帮助其运输烟花爆竹。李某某在明知运输的是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依旧帮助其运输和搬运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电话査询、户籍信息、现场査获烟花爆竹照片、存储地指认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为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禁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在全区/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公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就近到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划一个重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
问:烟花爆竹能否在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但是,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数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
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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