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石家庄公交游6路一司机因一老人携带婴儿车,“未将婴儿车中的孩子抱起”,司机怕出事,与老人起了争执。据悉,当天,一老人从鹿泉区上车,该老人携带一婴儿车,婴儿车内有小孩,司机见状,要求老人将孩子抱起,司机也向老人明确说明是“为了安全”,但老人并不理解,随后两人起争执,司机表示,“不敢走了”,车内其他三位乘客见状,纷纷劝说老人将孩子抱起。最终,老人将婴儿车抱起,但在下车前,老人仍然不理解司机的做法,表示会“举报(投诉)”司机。该两则视频一经发布,目前已在抖音获得1W的浏览量。
自2025年以来,石家庄公交多条公交线路已发生多起乘客未扶稳坐好进而引发“客伤”的事故,其中,不乏有老年乘客,而石家庄公交有多条线路是老年人的“专属车”,早晚高峰,赶集,公园遛弯等都能看到有老年人使用“老年卡”乘车,石家庄公交已全面要求所有线路的驾驶员,在运营时,乘客需要扶稳坐好才可起步,这也就出现了大家在乘坐公交车的途中,司机要等乘客坐稳之后才会起步车辆,也有部分司机在运营途中,时刻提醒乘客不要乱动,停稳后再动身。其中,不乏有部分乘客不理解司机的做法,上下车时不紧不慢,车辆在行驶途中,在车厢内来回走。
案例①
老人后门上公交摔伤
法院判赔19万余元
某地王大爷自后门上公交车时摔倒受伤,遂将某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大爷16万元,公交公司则赔偿王大爷19万余元。
案例②
乘客上车买票时
司机起步乘客未扶好摔倒
法院判赔9万余元
某日8时16分,乘客赵某从公交车的前门上车,车内仅有两三个乘客。上车后,赵某面朝刷卡机,双手持手机操作,准备扫码时,公交车随即关门启动。赵某察觉车辆起步,立刻伸手去抓车内扶手,但是两次伸手均未抓住,且双脚后撤两三步仍未控制住重心,最终身体向后倾倒,摔坐在车内。司机察觉车内乘客摔倒,立刻制动靠边停车。从赵某上车到摔倒仅短短7秒。随后赵某前往就医,诊断左胫腓骨远端骨折,花费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赵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
案例③
大妈乘公交时遇驾驶员急刹
致胸椎骨折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赔30余万元
某地王大妈在乘坐公交车出行时,因驾驶员急刹避让前方车辆,导致王大妈受伤。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并载明“驾驶员驾驶公交车避让前方车辆紧急制动时,造成车上乘客王大妈受伤。”此次事故造成王大妈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王大妈与被告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车辆驾驶人、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包含精神抚慰金与鉴定费在内的损失共计30余万元。公交公司辩称,王大妈主张过高,且公交车购买了保险,王大妈包括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虽然公交公司投保了保险,但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精神抚慰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急刹车而摔倒受伤。在法律关系层面,形成侵权关系与客运合同关系的竞合,但王大妈主张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系选择以运输合同主张权利,故本案案由应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其次,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员作为公交公司员工,在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驾驶员个人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因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案涉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与鉴定费。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用加粗字体载明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等格式条款内容,但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而鉴定费系为证实张大妈损伤程度所花费的合理费用,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王大妈支付30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案例④
乘客给老人让座
遇到驾驶员急刹
法院判赔8.8万余元
某地黄某购票后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出行。黄某乘车期间,遇一老人上车,因见该老人附近无空余座位,于是起身让座。待老人坐下后,黄某看到后排有空余座位,便交替手握立杆和扶手行进,朝车辆尾部空座行走。当黄某右手松开紧握的立杆、准备坐下时,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其从车辆尾部倒摔至车辆前部受伤。事发时公交车时速约46千米每小时。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肋骨、左锁骨、左侧髋臼骨等多处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某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座)责任限额为5万元。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黄某将某公交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黄某购票乘坐公交车,即与某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超速状态下紧急刹车,增加了乘客受伤的危险性,某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乘车过程中给老年人让座,系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在给老年人让座后,发现车辆后排有空余座位,遂朝空余座位处移动,这是公交车乘客在此种情况下的通常反应。并且,黄某在向车尾空余座位行进的过程中,一路抓扶、小心行走,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法院最终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5万元,某公交公司赔偿8.8万余元。某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介绍:
从乘客上车买票的那一刻,乘客就已经与公交公司建立了民法语境当中的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归责方面基本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即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排除一般过失)造成的。另外,在旅客人身安全保护领域,承运人的责任承担不以金钱为对价,即使旅客依法未支付或者经承运人准许依约定未支付,或仅部分支付票款,在旅客的保障安全义务上承运人应一视同仁,具体到责任承担上,承运人对该部分旅客的赔偿责任与支付完全票款的旅客的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综上,若乘客在公交车内发生摔伤事故,应当由承运人即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系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例如乘客在行驶过程中跳车、随意走动、或离开座位且没有抓扶车辆固定扶手捡东西等情况,则可减轻、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乘客,在乘坐我市公共交通时,为了你我大家的安全及时间,应在乘车时“扶稳坐好”,扫码乘车时可提前打开二维码,扫码时注意扶好,在车辆运营途中,不要来回在车厢内走动,石家庄公交部分线路为“响应式公交车”,可在车辆到站前按铃表示“示意下车”,也可提前口头告知司机“下站下车”。
SJZ贾晓伟(gh_d3af62923a14)
视频拍摄于:2026年2月6日,河北石家庄
文章部分来源:扬子晚报 人民公交
鸣谢: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强
审核:贾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