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篮球协会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石家庄市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技术官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相关主管单位、石家庄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 “石家庄篮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技术官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相关主管单位、石家庄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 “石家庄篮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坚持 “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参赛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技术代表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对为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一级、国家级)设置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篮协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有权向河北省篮协推荐优秀裁判员参加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六条 石家庄篮协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篮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考试认证工作。符合条件的各区、县篮球协会可按规定成立裁委会,经向石家庄篮协书面申请并获认证后,负责本区域内的三级裁判员相关管理工作,有权向石家庄篮协推荐优秀裁判员参加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七条 地方有关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篮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石家庄篮协裁判员委员会 (以下简称裁委会) 是石家庄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石家庄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技术代表、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组成。石家庄篮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石家庄篮协裁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裁委会委员从石家庄篮协注册裁判员中,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产生,由石家庄篮协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石家庄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裁委会换届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生效。裁委会名单由石家庄篮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裁委会委员改选时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年满 65 岁自动退休(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受过中国篮协或河北省篮协两次以上公开处罚(停赛场次达 15 场以上)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裁委会内设培训组、考核组、规则研讨组、竞赛研讨组、顾问组等(其负责人由石家庄篮协指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开展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工作;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传达并执行中国篮协审定的竞赛规则、裁判法以及最新的规则解释,研究制定本市内补充规定和特殊规定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级篮协可参照本办法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 3 名石家庄篮协注册的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应将协会章程、裁委会名单以及认证三级裁判的实施办法,报经石家庄篮协认证后,方可开展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考试、认证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篮协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裁判员执行市级裁判任务,参加河北省篮协、石家庄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是所在单位和地方篮协(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的考察,同时需根据中国篮协标准进行体测。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掌握并能正确运用篮球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比较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参与石家庄篮协选派的裁判工作不少于 20 场;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推荐晋升一级裁判员标准:熟练掌握并运用篮球规则、三人篮球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篮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参与石家庄篮协选派的裁判工作不少于 30 场;经裁委会综合评定表现优异者,可推荐参加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十九条 一级、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参照河北省篮协、中国篮协和国际篮联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技术官员评定标准,参照相关部门的对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篮协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安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按照科学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经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未经石家庄篮协认证、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考试认证条件的各区、县篮球协会,不得开展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考试、认证等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开展注册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石家庄篮协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注册工作,符合条件的裁判员方可完成年度注册,并具备执裁石家庄市篮球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需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篮协备案;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河北省篮协备案;二、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石家庄篮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见《石家庄市篮协裁判员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篮协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裁判员注册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石家庄市的各项篮球比赛工作。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选派裁判员,由石家庄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开展选派工作,名单由石家庄市体育局相关部门批准并统一公示。
第三十条 在石家庄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石家庄市的跨国、跨省市、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石家庄篮协裁委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石家庄篮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临场执裁、理论知识、英语能力、身体素质的培训和测验。
第三十二条 石家庄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专家来我市授课,举办培训班。被派遣担任全国及省内重要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应立即将执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石家庄市篮协裁委会;石家庄篮协根据工作计划,可安排相关裁判员在培训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篮协或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年满 50 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55 周岁(且体能测试、规则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荣誉裁判员
对为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可申报荣誉裁判员称号。荣誉裁判员申报工作由中国篮协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办法参照河北省篮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作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各级篮协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河北省篮协推荐参加高级别裁判员晋级考试或予以重点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赛区根据竞赛规程中关于评选 “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标准,可评选出若干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第四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未经报备批准私自执裁比赛、在比赛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裁判员,石家庄篮协将视情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注册认证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6 个月至 2 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石家庄篮协和各区、县篮协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处罚决定。地方篮协组织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相关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篮协对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情形: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的;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6 个月至 2 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石家庄篮协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篮协或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