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本应是厘清责任的终点,却成了更多疑问的起点。
此前针对我提出的关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重症肌无力科室相关医师资质的质疑,裕华区卫健局明确答复:乞国艳具有中西医结合资质,而张晓静、李永召、郭学通三人无中医资质。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但疑问才刚刚开始——这份处罚决定并未触及核心:
诊疗过程中不仅存在超范围执业,更缺乏必要的中医诊断和辨证记录。
既然认定部分医师无资质,那为何对诊疗行为中关键的无中医诊断、中医辨证环节避而不谈?
我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核心诉求之一便是要求纠正这份避重就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期间,我依法申请阅卷,明确要求获取包括乞国艳在内的相关医师的执业时间、范围、注册地点等关键信息——这些是验证“中西医结合资质”说法的直接依据。
复议机关告知我,裕华区卫健局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这些材料,因此无法向我出示。
那乞国艳到底有没有中西医结合资质?
卫健局既然在回复中予以肯定,为何不提供证据支撑?复议机关又为何不能依法让我查阅到这些关键信息?
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平台 https://zgcx.nhc.gov.cn/doctor查出——乞国艳的执业注册信息显示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无“中西医结合”相关资质。
这让所有矛盾指向了一个更清晰的焦点:如果乞国艳仅有内科资质,那么她为我开具中药颗粒等中医药服务的行为,是否已超出其执业范围?
重症肌无力作为西医诊断,若要采用中药治疗,必须基于中医辨证论治的规范流程,这不仅需要医师具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资质,更要有完整的中医诊断记录。
但在我的诊疗过程中,这些都是缺失的。
一个没有中医相关资质的医师,如何进行中药处方的辨证论治?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医疗规范。
从卫健局最初的“有资质”回复,到复议阶段拒不提供资质证明,再到国家官网查询结果显示“仅内科专业”,一连串的信息矛盾,让人不得不追问:到底是谁在说谎?是谁在刻意掩盖资质真相?
行政处罚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模糊和回避都可能让责任认定偏离公正。
在这场关乎医疗规范与患者权益的争议中,期待复议机关能彻查真相,让每一份资质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次处罚都经得起推敲。
毕竟,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关乎的是每一个人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