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两处生产场地因存在污染大气环境风险,引发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据初步了解,涉事场地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