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反映称,行唐县安香乡东正庄东南约300米处,存在一处大型动物粪便晾晒场,涉嫌常年大规模非法晾晒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对当地空气、耕地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据反映,该晾晒场长期作业,现场臭气刺鼻,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村民对耕地安全和地下饮用水质量表示担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有关部门就该动物粪便晾晒场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