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反映,行唐县安香乡南伏流村西北侧存在一处超大型动物粪便晾晒场,规模达数百亩。现场大规模违法晾晒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臭气熏天,气味刺鼻,严重影响当地空气质量,并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
据反映,该晾晒场长期作业,恶臭气体扩散至周边区域,村民对空气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表示严重担忧。群众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露天晾晒动物粪便产生的渗滤液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便。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就该超大型动物粪便晾晒场污染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