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为石家庄市内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申报主体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统计类别;
申报主体围绕数字技术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科研团队带头人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全市综合贡献较大,管理制度规范;
申报主体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
申请单位属于新落户石家庄市的数字经济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企业,并且该企业主体在申报的前三年中获得了国家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全国电子信息100强、全国软件业务收入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的荣誉称号。其中,数字经济研发总部企业应拥有总人数不少于30人的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并且拥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须的科研条件。
申请单位属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石家庄市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具体是指2022年4月2日(含)以后在石家庄市注册成立或由石家庄市行政区以外迁入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