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素秋申请悬赏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一年以内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人民法院根据举报财产线索或下落,人民法院根据举报财产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高喜廷,男,汉族,1959年11月0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镇泉村泉兴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13233119591106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