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反映,元氏县马村镇民安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保除尘设备不达标的问题,产生的粉尘、污泥及污水污染较为严重,对当地空气质量及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据反映,该搅拌站作业过程中粉尘逸散明显,污泥随意堆放,污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周边村民对空气质量及居住环境表示担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搅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不得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粉尘、废水、污泥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截至发稿,尚未见到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就民安搅拌站环保设备不达标及污染问题公开发布调查或处理结论。